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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所长、农业技术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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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技术中心副主任

      主任致辞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农业技术中心(简称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所农业技术中心)前身为中国科学院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研究所,成立于1978年。2002年3月经中国科学院批准,由中国科学院长春地理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研究所整合组建而成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我们希望与长期以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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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管理

研究生管理规定

来源: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1-12   |  【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所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发学位字[2008]80号),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在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培养的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所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研究所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研究所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所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研究所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我所研究生教育管理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新生在健康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传染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事假超过1个月不报到或病假超过1个月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时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身体仍不合格者。

(四)政审不合格者。

第九条 在学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纪律

第十条 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随意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在学期间不得因私出国。因公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入学前已婚者,应当晚育。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指定医院的合格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审批。研究生变更攻读专业,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转学,如研究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所学习,可以申请转学。经批准转学的,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由转入单位负责办理户口迁入等手续。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硕士生有两门必修课不及格,或一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者;

(二)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或擅自离所两周以上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

研究生退学由研究所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的,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其他情况退学者,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理。处分分为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所查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对留所察看期间确有表现好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一)有反对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研究所规定,严重影响研究所教学、科研、生活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六)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进行复查,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或处分决定书之起5日内,可向所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所学位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并上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研究生如对研究所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研究所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家庭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研究生教育管理考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硕博连读生基本学制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五条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符合我所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研究所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研究所应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证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研究所规章制度。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研究所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研究所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研究所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研究所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和文体活动。研究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研究所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守国家和研究所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研究所关于研究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与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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